问题 | 国防法规体系层次包括 |
释义 | 国防法规体系层次包括如下: 我国的国防法规体系,按立法权限区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是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二是法规,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由中央军委制定的为军事法规。 第三是规章,由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的为军事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与军委有关总部联合制定的为军事行政规章; 第四是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贯彻执行国家国防法规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 国防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必须要遵循的原则如下: 1、以宪法为依据。维护国防利益,国防法律从严; 2、坚持民主原则; 3、协调统一原则。 我国国防法规的实施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基本方式: 1、由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运用来解决具体问题,即国防法规的适用; 2、由国家机关以及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内的全体公民用国防法规来规范自己的活动和行为,即国防法规的遵守。 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第十八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建设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相适应的武装力量;实施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防备和抵御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开展国际军事安全合作,实施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发展利益和世界和平。第十六条 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三条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 第四条 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 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第五条 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 第六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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