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聊城市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使用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渔业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可到市行政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二、聊城市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使用审批办理材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承担教学、科研项目的,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调查时间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 3.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提供租用使用协议 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 三、聊城市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使用审批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第十九条: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