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丧失行为能力老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应按照一定顺序确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个人或组织。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拓展延伸 老年人丧失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选择与评估方法 老年人丧失行为能力后,确定监护人的选择与评估方法涉及多个方面。首先,可以考虑家庭成员或亲属作为监护人,尤其是配偶、子女或其他亲近的亲人。其次,可以寻求专业法律咨询,以了解当地法律规定和程序,例如是否需要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此外,可以考虑委托专业机构或独立评估师进行老年人的行为能力评估,以便确定最合适的监护人。评估可以包括心理、医疗和法律方面的考虑,以确保监护人有足够的能力和资源来照顾老年人的利益和需求。最终,选择监护人应综合考虑老年人的意愿、监护人的能力和可靠性,以及法律和道德的要求,以确保老年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确定老年人丧失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需谨慎选择。可以考虑家庭成员或亲属,也可寻求专业法律咨询并评估当地法律规定和程序。委托专业机构或独立评估师进行行为能力评估,确保监护人具备照顾老年人的能力和资源。综合考虑老年人的意愿、监护人的能力和可靠性,以及法律和道德要求,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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