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返还原物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
释义 | 返还原物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的案由就是返还原物纠纷,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 一、确定案由的意义在于: (一)准确确定民事案件案由即是给案件一个确定的名称。 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就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为该起案件确定一个准确的民事案件案由,这相当于给案件一个确定的名称,这个名称从立案到结案一直跟随并指导着这起案件的审理。准确的案由,无论是对当事人审理该案的法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案由准确,可以使当事人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一目了然,便于当事人针对争议点举证、质证,进行诉讼。准确的案由,同时也有利于承办法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准确确定民事案件案由有利于卷宗归档的科学化管理。 一起民事案件的案由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着民事案件卷宗的归档。案由正确,则卷宗归档才能更加科学、合法,才能更好地为查阅卷宗材料提供服务。 (三)准确确定民事案件案由对司法统计的准确性有重大的影响。 司法统计是为了及时总结规律、经验和教训,及时调整司法工作思路,以适应变化的经济形势和案件审理的需求。民事案件案由确定不准确,将会影响司法统计数据的可信度。只有准确的民事案件案由,才可能及时地为司法统计提供精确的数据,才可能提高司法统计数据的可信度。 二、返还原物纠纷的审理原则有哪些? 1、“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 2、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 3、法院调解原则 ; 4、处分原则 ; 5、辩论原则。 三、返还原物纠纷的调解原则有哪些? (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1.程序上的自愿,是指是否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人民法院不能未经当事人同意自行依职权调解或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调解的申请或由审判人员征得当事人同意而进入调解程序; 2.实体上的自愿,是指经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当事人协商后形成的协议,也可以是法院提供解决方案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协议。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应当是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础上进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既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调解的一种制度要求,也是调解成败的关键。 (3)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依法进行,调解的过程和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1.程序上的合法,是指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调解的开始、调解的方式、步骤、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协议的形成以及调解书的送达等,都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次是实体上的合法。 2.实体上的合法,是指经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内容合法。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应当理解为调解协议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为合法。这就是说,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并不是以严格适用实体法的规定为要件,这一点与判决内容的合法性的要求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原物返还纠纷属于一个独立的案由,法院确定案由后,在审理时会宣告案由的。在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中,如果因为某些客观因素已经无法原物返还,比如标的物已经灭失或者标的物造成的损毁没办法弥补,这种情况下应该折价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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