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虐待被监管人罪具体是哪些 |
释义 |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具体要素: (1)行为主体是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既包括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的监管人员,也包括缉捕戒毒所、收容教养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 2015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指出,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限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的监管机构,其履行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属于监管人员。实践中存在检察院、法院的司法警察在押解被监管人的途中或者在提讯时、法院休庭时殴打或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现象,对此如何处理还值得研究。我们认为,虽然检察院、法院不是监管机构,在此意义上说,检察院、法院的司法警察不是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但是,检察院与法院在押解途中、提讯或者开庭审理期间,实际上在履行监管机构的权力,可谓特定期间的监管机构;其司法警察在特定期间代为行使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的监管职责,因而能够成为本罪主体。基于同样的理由,在对嫌疑人拘留后送至看守所之前,负责看管的司法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虐待的,也应以本罪论处。 (2)行为对象与上述主体相对应,包括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徒刑、死刑的犯罪人,以及被强制戒毒人员、被行政拘留人员、被司法拘留人员等。《社区矫法律惩罚》第61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本罪对象限于被关押的人员,所以,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只能认定为其他犯罪,而不能认定为本罪。 (3)行为内容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机会)中对被监管人实施殴打或体罚虐待。殴打,是指造成被监管人体体上的暂时痛苦的行为。体罚虐待,是指体罚或者虐待,而非仅限于以体罚方法虐待。殴打以外的对被监管人实行折磨、摧残的行为,均可归入体罚虐待。殴打、体罚虐待不要求具有一贯性,一次性殴打、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就足以构成本罪。行为人直接实施殴打、体罚虐待行为,或者利用被监管人实施殴打、体罚虐待行为的,均可成立本罪。对被监管人实施虐待待,同时触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如果虐待待之外的行为另成立本罪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4)情节严重。根据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殴打或者体罚虐待人次以上的;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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