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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害网络信息传播权的行为有哪些的
释义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提供他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破坏技术措施,删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未按规定支付报酬或删除作品,未标明作者信息或支付报酬,未采取技术措施防止他人获取作品,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法律分析
    1、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2、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3、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4、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5、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拓展延伸
    网络信息传播权侵害行为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网络信息传播权侵害行为的法律责任界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侵害网络信息传播权的行为进行界定和追究法律责任的过程。侵害网络信息传播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授权的网络信息转载、复制、传播、公开展示等行为。根据著作权法、互联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权行为可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处罚以及刑事追究。具体的法律责任界定会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以及侵权主体的主观故意、过失等情况。法律责任界定的准确与公正,有助于保护网络信息传播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传播秩序的正常运行。
    结语
    通过网络擅自提供他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删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未经许可提供被删除或改变的作品,超范围向农村提供作品且未支付报酬或未删除,未标明作品信息或未支付报酬,未采取技术措施防止非服务对象获取作品,未防止复制行为对权利人造成实质损害,都构成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法律责任界定应综合考虑行为性质、情节、影响,以及主体故意或过失等因素,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传播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第二十四条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八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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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2:1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