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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选举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必须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原则和结构合理的要求。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委员、候补委员总数的 15%。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三条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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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6:4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