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科级干部平级调动是否需要考察? |
释义 | 组织在职位晋升中一般不需要公示,但对于从一般岗位到重要岗位的交流,公示是可行的。职位晋升机会有限,尤其高级职位更少,大多数人只能在同级之间调动。然而,平级调动也能起到激励作用,例如将经常上夜班的员工调到白天上班。 法律分析 一般不需要公示,但从一般岗位交流到重要岗位,如果需要,可以公示。一个组织可供晋升的职位毕竟是有限的,职位越高可用于晋升的职位就越少,多数人员只有在同级水平调动。但是平级调动也有激励作用,例如将经常上三班的员工调到白天上班。 拓展延伸 科级干部平级调动的考察标准及程序 科级干部平级调动的考察标准及程序是确保干部选拔任用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的重要环节。在考察标准方面,应综合考虑干部的绩效、素质、能力和潜力等因素,确保调动的干部具备适应新岗位的能力和条件。考察程序包括信息收集、材料审查、面试、考察组评议等环节,通过多方面的评估和审查,全面了解干部的工作表现和潜力,为平级调动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考察过程的公正性和可靠性。科级干部平级调动的考察标准及程序的严格执行,有助于提升干部选拔任用的质量,推动组织的良性发展。 结语 职位晋升有限,但平级调动也有激励作用,如将员工从夜班调至白天,提升工作满意度。科级干部平级调动需公正、公平、透明,考察标准应综合干部绩效、素质、能力和潜力等因素。考察程序包括信息收集、材料审查、面试等环节,确保科学依据。严格执行调动考察标准及程序,提升干部选拔任用质量,推动组织良性发展。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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