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 |
释义 | 刑事案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有:1、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2、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3、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4、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5、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6、其他情形。 一、刑事案件三个阶段有: 1、侦查阶段。普通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贪污、渎职案件由检察院侦查,监狱、军队、铁路、森林、海关等部门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刑事案件侦查; 2、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期限为一个月,可延长半个月; 3、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或者各专门法院负责。期限是二到三个月。 二、申请重新鉴定如何处理: 1、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在侦查阶段都已经作过,案件起诉后,被告人、被害人认为鉴定结论有错误,申请人民法院再作鉴定,审判人员应当在综合案情的基础上,再作重新鉴定。 2、对人身伤害程序上的法医学鉴定。被告人、被害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应当在医学鉴定的基础上,委托有鉴定资格的医院作伤情程序的法医鉴定。 3、对同一专门性问题数次鉴定结论有异议,再三要求重新鉴定的。法院应当对数次鉴定结论进行内容、程序、方法、人员全面细致审查,对确系存在鉴定结论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合理的,可以另行委托新的鉴定部门进行重新鉴定,反之,不予重新鉴定; 4、当事人申请到外地(出省范围)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以选择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 5、对同一个人身伤害案件几个司法机关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不一致。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重新鉴定,不能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一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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