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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释义
    

法律主观: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有以下步骤:1、提出申请凡因工、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书面形式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企业不提出申请的,职工及其亲属可以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2、进行审查: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劳动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到劳动鉴定申报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1)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劳动鉴定的内容;(2)申请的劳动鉴定是否属于本鉴定委员会受理;(3)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对申请书不明确,有关材料不齐备的,应指导申请人予以补充。3、鉴定程序: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决定受理的申请,可以根据鉴定情况,选择以下程序:(1)将申请书及报送材料分类、分科整理、登记;(2)通知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有关鉴定事宜。(如:鉴定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并组织协调鉴定工作;(3)指定劳动鉴定医院、聘用劳动鉴定专家组成技术鉴定组;(4)劳动鉴定医院指定合格的医生根据被鉴定人受伤的部位或病情进行检查,写出诊断报告;鉴定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及材料进行技术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5)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劳动法规及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4、鉴定回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及劳动鉴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及被鉴定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1)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被鉴定人的近亲属;(2)与被鉴定人及用人单位有利害关系的;(3)与被鉴定人及用人单位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作出鉴定结论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决定;劳动鉴定专家的回避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决定。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及办公室负责人对回避申请应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5、鉴定结论(1)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劳动法规及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2)用人单位或被鉴定人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的最终结论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3)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经作出的鉴定结论,发现确有错误,需重新鉴定的,应提交鉴定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鉴定。决定重新鉴定的,由鉴定委员会决定撤销原鉴定结论。鉴定决定书由鉴定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鉴定委员会印章。鉴定委员会宣布原鉴定结论无效后,应从宣布无效之日起七日内另行组成专家组重新进行鉴定,新鉴定结论自专家组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作出后,应按规定送达,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法律客观:
    


    (一)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二)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2、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非因工伤残或因病职工只需提供以上2、3项材料。(三)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审后,填报《湘潭市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并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劳动能力鉴定费(现标准为100元/人)和等级证工本费(现标准为5元/本)。(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必要时,可延长30日),随机从医疗专家库中抽取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医疗鉴定意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将鉴定结论通知单位和当事人。(五)申请鉴定的单位或当事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六)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工伤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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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14:4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