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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认缴的股权能转让吗
释义
    股权可以转让,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转让认缴的股权。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向非股东转让需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股权涉及的法律适用根据企业类型和改制情况有所不同。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
    法律分析
    一、认缴的股权能转让吗
    认缴的股权是可以转让的。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
    1.涉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纠纷的法律适用
    股份合作制企业既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也不是合伙企业,审理该案件的主要依据是企业章程,参照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
    2.涉及企业改制而发生公司纠纷的法律适用
    涉及企业改制而发生的公司纠纷分为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和基于改制后公司法律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包括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和因企业改制涉及他人民事权益而引发的民事纠纷,该类民事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完成公司制改造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基于公司法律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应当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
    三、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怎么做?
    1.接收投资单位
    借:实收资本--出让人
    贷:实收资本--受让人
    2.出让股权单位
    借:其他应收款--受让人
    贷:长期投资-其他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
    投资收益(如果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
    3.受让股权单位
    借:长期投资-其他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股权面值)
    营业外支出(折价购买,贷记投资收益)
    贷:银行存款
    结语
    股权转让是一项合法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转让其认缴的股权。转让股权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若其他股东未在三十天内答复,则视为同意转让。涉及股权转让的法律适用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纠纷和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在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方面,接收投资单位需要记实收资本,出让股权单位需要记其他应收款和长期投资,受让股权单位需要记长期投资和银行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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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8:2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