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以下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的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包括,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基本上明确了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