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在离婚时索要青春损失费吗 |
释义 | 离婚索要青春损失费是不合理的,法律上离婚没有青春损失费这一说。 离婚时约定的青春损失费,实质是对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而给的补偿。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的,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律不禁止。 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但对于其它未履行部分,法院不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效力。 一、怎么要分手费才不是敲诈的,应该告哪些事 是否属于敲诈要看索要时采用的方法和手段。如果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索要分手费则会构成敲诈勒索。所谓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分手费是指男女双方在解除恋爱关系、同居关系时要求另一方对自己的付出、陪伴进行金钱上的赔偿,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青春损失费”。基于同居或者两性关系而产生的“分手费”系情感债务转化而来的虚假借贷,因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合意,且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所以不受法律保护。 二、有效的离婚协议共有哪些 离婚协议只要是双方自愿签署,且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就都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也不能违反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关于限制人身权、生育权或者婚姻自由权等的内容自然是无效的。 不过在离婚协议中,当事人却可以约定一方支付另一方赔偿或者一方净身出户,此时并不需要符合法定的情形,只要是双方自愿并且协商一致作出的约定,那么还是会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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