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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分析产品质量侵权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
释义
    产品质量侵权举证责任是指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无论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有过错,只要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给他人造成损失,均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缺陷产品侵权诉讼、专利侵权诉讼、危险作业侵权诉讼、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等具体案件。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使受害人的权益易于保护,而行为人处于不利地位。
    法律分析
    一、产品质量侵权举证责任是什么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是指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但行为人主观上并无过错,也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而仍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是实行无过错归责的法律依据。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行为与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由法律特别规定。无过错责任又称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国外如英美法中则称为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使受害人的权益容易得到保护,行为人则处于不利地位。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因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产品的生产者及销售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此条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侵权责任以及免责条件。在个案中,被告必须证明以上三项中的一项才能免责。
    二、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具体案件有哪些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几种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不要求受害人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适用无过错归责一般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具体案件有:缺陷产品侵权诉讼、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诉讼、环境污染侵权诉讼、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引起的侵权诉讼、饲养的动物引起的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等。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适用范围。同时,应该与一般过错责任、混合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区别开来。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可知,产品质量侵权的举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所谓无过错是指只要因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失的,无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是否对此存在过错,均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语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原则适用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根据我国《民法典》及《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无论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他们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使其更容易得到赔偿。同时,生产者或销售者只有在能够证明产品在投入流通时不存在缺陷、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或科学技术水平无法发现缺陷的情况下,才能免责。因此,在产品质量侵权案件中,无过错责任原则是非常重要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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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9:4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