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肝炎先天性不赔,保险公司是否应该重新考虑拒赔的决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订立,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然而,对于已经患有先天性肝炎的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当如实告知。如果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中明确规定不承担先天性肝炎的保险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是有法律依据的。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合同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订立。 2.《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保险法》第三十六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和风险。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在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下订立,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于已经患有先天性肝炎的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当如实告知。如果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中明确规定不承担先天性肝炎的保险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应当重新考虑拒赔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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