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定金收条需要双方签字,但定金合同并不因此即成立。定金合同一般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实际交付的定金多余或者少于签订的合同中的约定的,以实际交付为准。 定金属于金钱质,且属于金钱质其中的债权质,定金的成立以定金的交付为要件,定金在作为质物期间所有权不转移,接受定金的一方对定金不拥有所有权。定金的所有权自约定的定金处罚条件成就时发生转移或者为索赔的标准。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双倍返还对方作为赔偿。定金作为担保方式是双方担保,而非担保债权人一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