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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社保转移流程是什么
释义
    本文介绍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转移流程。养老保险转移分为跨地区转移和省内外转移,其中跨地区转移需要参保人前往所属辖区的社保机构办理手续,省内转出需要参保人到社保征收窗口办理,跨省转出需要参保人到社保经办机构自助打印缴费凭证。医疗保险转移流程与养老保险相似,但需要注意参保人在转出地社保机构取得参保转移凭证后,还需前往其所属辖区的深圳社保机构申请转入。
    法律分析
    养老保险转移
    一、跨地区转移
    1. 参保人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取得参保转移凭证;
    2. 参保人前往所属辖区的深圳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3. 深圳社保机构与转出地社保机构联系并确认转移信息;
    4. 转出地社保机构寄送信息表和转移基金至深圳社保机构;
    5. 深圳社保机构接收信息表并完成转移手续。
    二、省内转出
    (一)、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深圳户籍参保人
    1、到社保征收窗口领取并填写《深圳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转出申请表》
    2、附上申请材料
    3、到社保机构征收窗口办理,取得缴费凭证
    4、持缴费凭证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二)、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
    1、到社保经办机构自助打印缴费凭证
    2、持缴费凭证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三、跨省转出
    1、到社保经办机构自助打印缴费凭证
    2、持缴费凭证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医疗保险
    转入
    1、参保人在转出地社保机构取得参保转移凭证;
    2、参保人前往其所属辖区的深圳社保机构申请转入;
    3、深圳社保机构发联系函至转出地社保机构;
    4、转出地社保机构寄信息表至深圳社保机构;
    5、深圳社保机构收到转移信息表并录入,转移手续办结。
    转出
    1、参保人至深圳社保机构打印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将凭证送至转入地社保机构;
    3、转入地社保机构发联系函至深圳社保机构;
    4、深圳社保机构发转移信息表至转入地社保机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同时转出基金。
    拓展延伸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布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社保转移的流程及步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申请转移:申请人需要向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就业证等。
    2. 信息录入:申请人的信息将被录入市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以便进行后续的转移操作。
    3. 协商确认:申请人需要与目标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协商,确定转移的具体事项,如转移时间、金额等。
    4. 办理手续:申请人需要前往目标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完成相关手续,包括提交申请书、提供证明材料等。
    5. 领取养老金:申请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领取目标参保地的养老金,并按月支付。
    6. 结算关系:申请人需要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对转移资金,确保结算无误。
    7. 归档管理:申请人需要将相关材料归档,以便后续查询和管理。
    社保转移的流程及步骤十分明确,申请人只需按照要求办理即可。同时,为确保转移资金的安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还会进行严格监管。
    结语
    转移社保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在跨地区转移时,参保人需要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取得参保转移凭证,然后前往所属辖区的深圳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2. 在省内转出时,参保人需要到社保征收窗口领取并填写《深圳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转出申请表》,然后附上申请材料,到社保机构征收窗口办理,取得缴费凭证,最后持缴费凭证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3. 在跨省转出时,参保人需要到社保经办机构自助打印缴费凭证,然后持缴费凭证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4. 在医疗保险转入时,参保人需要在转出地社保机构取得参保转移凭证,然后前往其所属辖区的深圳社保机构申请转入,深圳社保机构发联系函至转出地社保机构,转出地社保机构寄信息表至深圳社保机构,深圳社保机构收到转移信息表并录入,转移手续办结。
    5. 在医疗保险转出时,参保人需要至深圳社保机构打印参保缴费凭证,然后将凭证送至转入地社保机构,转入地社保机构发联系函至深圳社保机构,深圳社保机构发转移信息表至转入地社保机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同时转出基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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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13:3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