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司法强拆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一)、申请。 应缴交下列材料: 1、强制拆迁申请书; 2、行政裁决书; 3、行政裁决书送达回证复印件; 4、证据保全(拍照、测绘、交易所评估市场全交吉价评估书并公证);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6、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拆迁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责令。由市政府发出责令限期拆迁决定。 (三)、强制拆迁。由市政府责成城监、公安等部门强制拆迁,或由市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建法的建筑会威胁到他人的安全,只要被认定为此建筑不合法那么就必须要实施强拆,不管是经过多少只要被发现都可以强拆的,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流程来,强拆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到公民的安全。 一、强拆违建亦违法还是属于合法 对违法的建筑进行强制拆除是不是合法的,要依据强拆的程序是否合法而定,如果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强拆的,就合法,强拆程序不合法的,就是违法。 强拆的法定程序: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拆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二、哪些情形属于强拆 强拆有两种方式: 1、行政强拆,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拆;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2、司法强拆,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拆。 3、实施强拆的同时,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同时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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