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合同章都不备案 |
释义 | 1.合同章不备案是违法的。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的印章是需要备案的,如果不备案是不能启用的。 2.刻制合同章时,应当按照公安部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没有办理批准刻制印章手续或备案手续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会被行政处罚,制作的印章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3.印章的刻制审批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须在取得登记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及印章式样,经批准后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及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方可刻制。 4.印章的管理和缴销: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经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以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重新刻制的印章应与原印章有所区别。如五角星两侧加横线。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将全部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应当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全部印章。 (七)登记管理机关对收缴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交回的印章,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销毁。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九)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承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企业,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 《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发票专用章、公章、财务章、合同章这些都需要备案,刻合同专用章和公章要去公安机关备案,不备案,出现与印章真伪有关的争议时,无法保护自身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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