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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常州行驶证补办流程
释义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损毁或灭失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向登记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需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在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常州市车辆管理所的办理流程包括到1号楼1楼大厅咨询服务台取号排队等候窗口办理,凭窗口的受理凭证到收费窗口交费,到机动车拍照处拍照,将拍取的机动车标准照片及申报材料交至原受
    法律分析
    如果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损毁或灭失,机动车所有人应向其登记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办理程序:以下为常州市车辆管理所的办理流程:
    1、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持齐全资料凭证到常州市车管所1号楼1楼大厅咨询服务台取号排队等候窗口办理;
    2、凭窗口的受理凭证到收费窗口交费;
    3、交费后到机动车拍照处拍照;
    4、将拍取的机动车标准照片及申报材料交至原受理窗口审核;
    5、凭蓝色业务受理单及交费发票至1号楼大厅发证窗口领取行驶证。
    申报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3、属于委托他人代理业务的应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属于换领的,还需提交原行驶证。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常州市车辆管理所补领行驶证的流程如下:
    1. 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或者被吊销期间,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机动车驾驶证的损毁或者遗失,应当及时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
    2.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或者被吊销期间,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
    3.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或者被吊销期间,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时使用的证明或者机动车行驶证,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
    4.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或者被吊销期间,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时使用的证明或者机动车行驶证,并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补领申请表》。
    5.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补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予以核发。
    综上所述,常州市车辆管理所补领行驶证的流程应当遵循上述规定,以确保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或者被吊销期间能够及时申请补领,从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结语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损毁或灭失时,应向登记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换领。申请时,需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在1日内补发、换发号牌,15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且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常州市车辆管理所的办理流程为:到1号楼1楼大厅咨询服务台取号排队等候窗口办理,凭窗口受理凭证到收费窗口交费,交费后到机动车拍照处拍照,将拍取的机动车标准照片及申报材料交至原受理窗口审核,凭蓝色业务受理单及交费发票至1号楼大厅发证窗口领取行驶证。申报材料包括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属于委托他人代理业务的应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于换领的还需提交原行驶证。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 第六十条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 第六十五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属于持有重型牵引挂车驾驶证的,还可以保留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驾驶证包含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有前两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换证业务。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办理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 第六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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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6: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