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民的出生按照以下效力顺序进行认定:第一顺位应当以出生证明(医疗机构签发)记载的时间为准;当第一顺位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时,就以在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的户籍信息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信息为准。通常以上两个顺位已经能够有效的认定一个人的出生时间,但确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两个顺位提供的信息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