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重新任职时间限制的最新规定 |
释义 | 免除职务后一年后能重新任职,是完善公务员免职制度的重要意义之一。这对加强国家政权、优化行政机构、规定公务员权利和保证公务员队伍结构合理化都具有重要作用。对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来说,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相同职务,但可以根据情况安排适当岗位或工作任务。如果一年后重新担任相同职务,需要履行审批手续并征求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法律分析 免除职务后一年后能重新任职。 免职,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公职人员所担任的职务。免职只是意味被免职人不再担任原职务,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完善公务员免职制度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完善公务员免职制度,是加强国家政权的重要保证,公务员是国家意志和国家行政职能的具体执行者,拥有国家所赋予的一定的权力,担负着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重任,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后,也要靠他们贯彻执行; 2、完善公务员免职制度,是优化行政机构,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保证,现代社会的发展,必然要求提高政府的行政工作效率,而行政工作效率的提高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务员的素质及其搭配结构; 3、完善公务员免职制度,是规定公务员的权利,明确其职责任务的具体方式,国家公务员担任的一定岗位的职务,与其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和享有的权利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亦即一定岗位上的职务,预示和代表着其所应承担的责任,享有该职务所赋予的一定权利; (4)完善公务员免职制度,是使公务员队伍结构合理化的组织保证,只有通过合理科学的职务任免,不断调整各个岗位公务员的数量、文化结构、年龄结构,从而保证公务员队伍结构的合理化、最优化。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十条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结语 免职并不意味着永久离开原任职务,党政领导干部在一年后有可能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完善公务员免职制度对于加强国家政权、优化行政机构以及规定公务员权利和职责任务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党委、政府可以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工作任务。重新担任领导职务需要履行审批手续,并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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