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发生交通事故时当时没有及时报警的事后仍然是可以报警的,但对于后续该案件的真实性认定以及事故责任的认定等诸多方面都存在不便,在公安机关接到当事人的报警后的三天之内会做出是否接受该案件并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三人员伤亡情况;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