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2.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3.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双方自愿结婚;5.当事人持有法定证件及相关材料。《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