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婚前财产,即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婚前财产的界定,是以结婚登记的具体时间作为时间界点划分的,而不是以同居的时间或办理酒席的时间作为婚前财产划分的时间点。 2.我们一般可以认为,结婚之前已实际取得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劳动报酬、投资经营所得受益、接受他人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等,只要是在夫妻双方 办理结婚登记 之前取得的,应当认定为婚前财产。 3.还有,结婚之前虽未实际获得财产,但结婚之前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如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明确可以 继承的财产 ,而在结婚之后才分割取得上述遗产份额,此时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亦应当认定为婚前财产。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