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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娄底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释义
    本文介绍了非房屋类提取材料的申请流程和相关资料要求。包括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职工离休、退休、符合户口迁出、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被判处刑罚、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未再就业、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等情况下,需要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
    法律分析
    非房屋类提取材料:
    一、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父母和子女之间)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申请提取的资料:
    (1)遭受重大疾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条件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和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户口簿;
    (2)遭受重大灾害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灾害证明和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户口簿。如有必要,需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并报中心领导审批;
    (3)重大疾病包括: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重大组织和器官移植、心脏疾病造成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心脏组织缺损、肝硬化并伴有并发症、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红斑狼疮、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脑血管意外造成偏瘫一至三级。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提取的资料:《娄底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生活保障金发放存折;
    三、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
    申请提取的资料: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四、职工离休、退休
    申请提取的资料: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离(退)休批文或离(退)休证;
    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调令;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的,提供户籍证明、调令或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协议);
    3、被判处刑罚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或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职工伤残等级为一至二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未再就业的,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或协议;原单位改制、破产的,原则上要求原单位或原单位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五、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申请提取的资料:
    (1)职工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2)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本人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继承人与死者合法亲属关系证明;
    (3)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嘱或公证部门出具的遗产分配公证书或所有继承人签署的由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加盖行政公章确认的住房公积金分配协议书;
    (4)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和人民法院或继承人(受遗赠人)单位、街道或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证明。
    六、职工本市内工作调动,不符合提取销户条件的
    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娄底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加盖转出和转入单位印鉴),全额转移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并注销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拓展延伸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娄底市公积金提取销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职工与用人单位已终止劳动关系或办理了失业登记;
    2. 职工与用人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满2年;
    3. 职工与用人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满1年;
    4. 职工与用人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满1年;
    5. 职工与用人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手续。
    如果职工符合以上条件,可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销户手续。值得注意的是,在办理销户手续前,职工应当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滞纳金,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撤销手续。
    结语
    非房屋类提取材料包括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职工离休、退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供《娄底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生活保障金发放存折》和《娄底市困难家庭认定证明》。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需要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国、出境定居证明。职工离休、退休需要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离(退)休批文或离(退)休证。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要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或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职工伤残等级为一至二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或协议》。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需要提供职工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本人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继承人与死者合法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嘱或公证部门出具的遗产分配公证书或所有继承人签署的由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加盖行政公章确认的住房公积金分配协议书和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和人民法院或继承人(受遗赠人)单位、街道或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证明。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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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3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