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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包人与承包人混合过错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形主
释义
    如果在发包人已经违约的情况下,承包人履行其法定义务是可以避免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生,但承包人却没有履行其法定义务,从而造成了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生,这种情况就是法律上的混合过错。 法律咨询:发包人与承包人混合过错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形主要有哪几种 律师回答: 1.发包方提供有缺陷的设计文件、勘察数据、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资料,施工单位未按合同或法律规定对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查 2.发包方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方未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正确履行检验义务 3.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而总承包人未履行总包管理义务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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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1:1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