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监外执行人员要长期留在另一个地方,必须按照程序征得矫正机关同意。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实施。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社区矫正人员确需离开居住地市,县(旗),在七日内居住的,报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经签署意见报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后,报送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