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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允许果树看护房标准
释义
    当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各地的标准也不一样,但是都需要经管理部门审批,最终的以管理部门批准的为准。还有规定的是林地内可以拿出5%的面积进行林业基础设施用地。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主要包括:
    1、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19.5平方米(含多栋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或层数超过一层;
    2、看护房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
    其他情形 。主要包括:
    1、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和用途的(附属设施占地5%,最多不超过10亩)农业园区内道路建设符合农村道路标准(8米宽),但含农村道路的附属设施超过127号文规定上限的。畜禽、水产养殖附属设施与种植业配套设施改变用途用于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其他非农活动的;
    2、与大棚不相连的“看护房”。按附属设施用地排查清理以上各类建设包括地面直接建设和架空建设情形。
    不纳入清理整治类:
    1农民自建自用房;
    2农村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如农村文化礼堂、村两委办公场所,农村道路、农村公园、广场、农村停车场、体育设施、学校、水利设施、污水处理站等;
    3宗教用地,殡葬用地;
    4国家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大棚房”整治标准
    坚持分类处置的原则,分为以下五类情况
    拆除类
    1、对各类农业园区占用耕地或者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的,特别是别墅、住宅、休闲度假设施的,坚决拆除。
    2、在连栋温室或大棚内建有商品住宅、休闲度假住房、体闲娱乐设施的,坚决拆除。
    3、对于改变日光温室耳房用途,进行商住开发出租的,坚决拆除。
    4、在看护房旁建设的用于长期居住的设施坚决拆除。
    5、将原养殖圈舍,改造用于工矿仓储等经营活动,或者直接在原养殖用地上进行其他建设的,坚决拆除,恢复农用地用途。因政府原因或养殖户自身原因弃养的,依法妥善安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城、镇、村建设用地要和改造旧城、镇、村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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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5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