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居者应该如何处理 |
释义 | 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1.未办结婚登记的同居男女可解除同居关系。2.法院应解决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3.非婚生子女抚养由双方协商或根据利益和具体情况判决。4.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可酌情返还。5.共同生活形成的债权、责务应均等分享。6.患有严重疾病的一方应适当照顾或提供经济帮助。7.死者遗产可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给依赖被继承人的人。8.违法情况严重者应受到适当的民事制裁。 法律分析 对于同居者应该如何处理 对同居关系的双方应作如下处理: 1、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确属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2、法院审理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解决。 3、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女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已满10周岁未成年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人的子女送养他人的,应征求另一方的同意。 4、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分割。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一般不能索回;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解除同居关系时,如同居的时间不长,或者索要的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5、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责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即由法院根据各方经济条件和子女利益决定承受的份额,如双方经济条件相同或者基本相似,应均等分享债权和分担债务。 6、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一方予以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7、共同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办理,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被继承人(死者)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承受人以外的对被承受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8、法院在审理同居关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况严重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栽。 结语 对于同居者应该如何处理,双方应遵循以下原则:1、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要求,应判决解除;2、法院应解决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照顾妇女、儿童利益;3、解除同居关系时,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应协商或根据利益和具体情况判决;4、同居期间共同收入和财产按照共有财产分割,酌情返还财物;5、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责务应根据经济条件和子女利益决定分担份额;6、一方患有严重未治愈疾病,应适当照顾或提供经济帮助;7、一方死亡,另一方可根据法律规定继承遗产;8、对于严重违法情况,法院应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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