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未使用中文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要求的;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要求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要求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