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这种行为属于规避招标,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