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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怀孕女工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释义
    根据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规定,高处作业是指作业基准面距离在2米及以上的坠落高度的作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身体相对处于敏感期,体质相对也较弱,同时怀孕期间反应速度减慢,行动相对迟缓,高处作业的危险性增高。因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法律分析
    根据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规定,高处作业是指作业基准面距离在2米及以上的坠落高度的作业。例如,建筑作业站在脚手架上劳动,脚底踩着部位距地面的垂直高度。按垂直高度分别为2至5米、5至15米、15至30米、30米以上四个档次,依次把高处作业分为一级高处作业、二级高处作业、三级高处作业和特级高处作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身体相对处于敏感期,体质相对也较弱,同时怀孕期间反应速度减慢,行动相对迟缓,高处作业的危险性增高。因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拓展延伸
    根据《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怀孕女工在劳动过程中需要得到特殊保护。其中,《安全生产法》第42条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而《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因此,怀孕女工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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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5:5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