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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际货物保险之海上货运保险合同的程序
释义
    本文介绍了签署海上货运保险合同的步骤,其中第一步是签发投保单,第二步是签发保险单。投保单应包括经纪人名称、船舶、航程、保险期间、保险财产、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等内容,并由保险人阅后签署。签署投保条和保险单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但与保险单有本质的区别,前者在法律上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在信誉上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法律分析
    (一)签署海上货运保险合同的第一步是签发投保单。被保险人应将有关情况告知保险经纪人,并授权保险经纪人在保险费率范围内代为投保。
    2、保险经纪人起草投保条。
    海上货运保险投保条之内容包括:经纪人名称,船舶,航程,保险期间,保险财产,保险金额,建议的保险费率。然后将投保条交给保险人阅。保险人愿意,就签署。
    经过签署的投保条,也可以看作保险合同,但是,与保险单有本质的区别:国际货物保险单在法律上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投保条在法律上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在信誉上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二)第二步是,签发保险单
    签署海上货运保险投保条之后,再正式签署保险单。保险单由签发办事处,代表保险人,根据投保条签发。
    由于签署后的投保条,在信誉上约束当事人双方,所以,如果在投保条签署之后,保险单签署之前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照例赔偿。
    拓展延伸
    国际货物保险单和投保条在法律效力、信誉约束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国际货物保险单是由保险人签发的,其法律效力及于保险人,而投保条则是由投保人签发的,其法律效力及于投保人。在信誉约束力方面,保险单具有较高的信誉约束力,而投保条则相对较低。因此,在国际货物保险中,保险单比投保条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投保人应当认真阅读保险单的条款,并了解保险单的法律效力及于的范围。
    结语
    签署海上货运保险合同的第一步是签发投保单,被保险人应将有关情况告知保险经纪人,并授权保险经纪人在保险费率范围内代为投保。第二步是签发保险单,保险单由签发办事处代表保险人根据投保条签发。签署后的投保条在信誉上约束当事人双方,因此在投保条签署之后,保险单签署之前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照例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责任期限】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的运送责任】承运人将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程运送负责。实际承运人履行运送的,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赔偿总额的限制】就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分别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赔偿请求,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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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8:3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