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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长沙黄标车的标准是什么
释义
    根据材料,黄标车是指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柴油车,其中包括2000年7月1日之前注册的轻型汽油车和2008年7月1日之前注册的轻型载客类柴油车和重型柴油车。这些车辆都贴有黄色的环保标志。国Ⅲ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Ⅲ号的排放标准,而欧Ⅲ标准没有特别大的差别,基本上是等效采用。然而,黄标车尾气污染严重,一辆黄标车污染物排放量约为国Ⅰ排放标准车辆的5倍、国Ⅱ排放标准车辆的7倍、国Ⅲ排放标准车辆的14倍
    法律分析
    黄标车是指未达到国家一级排放标准的汽油车(主要是指2000年7月1日之前注册的轻型汽油车,发动机多采用化油器)和未达到国家三级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主要是指2008年7月1日之前注册的轻型载客类柴油车和重型柴油车),这些车辆都贴有黄色的环保标志。
    国Ⅲ排放标准
    即国家第三阶段的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Ⅲ号的排放标准。
    欧Ⅲ标准
    没有特别大的差别,基本上是等效采用,只是在个别内容上略微做了调整。国内采用的是分段测量尾气,在2540(车载25%,负荷车速40公里)和5040(车载50%,负荷车速40公里)两个状态下测量尾气的,在国外是测量发动机不同工况的瞬间工况的。
    黄标车尾气污染严重
    研究表明,一辆黄标车污染物排放量约为国Ⅰ排放标准车辆的5倍、国Ⅱ排放标准车辆的7倍、国Ⅲ排放标准车辆的14倍、国Ⅳ排放标准车辆的28倍。据统计,我市黄标车的数量虽然占不到全市机动车总量的6%,但其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却占到全市机动车排污总量的60%以上。
    拓展延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长沙黄标车标准是指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柴油车以及未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轻型货车和大型货车。这些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将被禁止通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长沙黄标车标准属于国家标准范畴。根据《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7693-2009)的规定,国Ⅳ排放标准是指汽油车和轻型货车的排放限制为每升400毫克,柴油车和大型货车的排放限制为每升300毫克。而国六排放标准则是指汽油车和柴油车的排放限制为每升350毫克,轻型货车和大型货车的排放限制为每升250毫克。
    因此,长沙黄标车标准是指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柴油车以及未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轻型货车和大型货车。这些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将被禁止通行。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一节 牌证发放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以及机动车出口证明;
    (六)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一次临时行驶车号牌。
    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
    机动车办理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后,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一节 牌证发放 第四十四条 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机动车迁出、共同所有人变更、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且使用原号牌号码一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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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2: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