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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公开署名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释义
    言语攻击是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侮辱和诽谤是常见的侵权形式,通过言语、文字或行为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散布虚假事实来毁损他人名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侮辱他人或诽谤他人的行为将受到处罚,可能面临拘留或罚款。此外,文学作品中的侮辱、诽谤情节,以及新闻报道中的严重失实都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人民法院将受理相关诉讼,保护受损害方的名誉权益。
    法律分析
    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的还是侵权。语言攻击是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侵权形式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二)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
    在文学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实姓名,或者未写明原告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但对人物特征的描写有明显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说内容存在侮辱、诽谤情节,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社等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复函》中认为,被告根据传闻,撰写严重失实的文章“锁甲三千元带来的震荡”和被告《上海文化艺术报》社未经核实而刊登该文,造成了不良后果,两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侵害徐良的名誉权。
    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结语
    保护名誉权是法律的重要原则,任何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诽谤他人都将面临法律制裁。侮辱可以通过言语、文字或行为举止等方式进行,诽谤则是散布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受损。文学作品中的侮辱、诽谤情节也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新闻报道严重失实导致他人名誉受损也是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仅供内部参阅的刊物和资料,只有在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时,人民法院才会受理相应案件。因此,我们应该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名誉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公共文化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宣传报道,并加强舆论监督。
    第五十三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医师先进事迹,引导公众尊重医师、理性对待医疗卫生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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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