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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规定了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基本义务
释义
    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基本义务包括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准确表明收货人信息、按约定方式包装货物及遵守其他法定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旅客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乘坐需及时办理退票或变更手续,超量或违规携带行李需办理托运手续。承运人可不退票款且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法律分析
    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基本义务如下:
    1、旅客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2、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等必要情况;
    3、托运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
    4、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六条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第八百一十七条规定,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六条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第八百一十七条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拓展延伸
    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基本义务:法律规定与履行要求
    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基本义务是指在法律框架下,他们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与履行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旅客应遵守交通工具的秩序,保持公共秩序和安全;托运人应确保托运物品符合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收货人应按时接收货物并检查其完整性。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基本义务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利益至关重要。相关法律规定了违反义务的后果,可能包括罚款、赔偿或其他法律责任。因此,遵守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基本义务是确保公共交通秩序和物流运输顺利进行的关键。
    结语
    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基本义务是确保交通运输和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旅客应按照客票信息准确乘坐,托运人应提供准确的收货人信息并按约定方式包装货物。根据《民法典》规定,旅客如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乘坐,应在约定期限内办理退票或变更手续;超过期限则可能不退票款且不再享有运输义务。同样,旅客随身携带行李也需符合规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出限量或违反规定需办理托运手续。遵守这些基本义务是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和保障运输安全的重要举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八百一十八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零九条 承运人运送旅客,应当出具客票。旅客乘坐民用航空器,应当交验有效客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时,行李票可以包含在客票之内或者与客票相结合。除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外,行李票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
    (二)需要声明托运行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注明声明金额。
    行李票是行李托运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旅客未能出示行李票、行李票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李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的,或者行李票上未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声明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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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6:1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