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市外人员在本市居住的,只需提交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就可在本市城镇落户。不需提交办理居住证材料。 2.扩大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合法购买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市场运作房、单位住房;具有合法手续(拥有房屋权属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等材料之一)的自建房;受赠、继承的产权房;依法购买或租住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本地亲友(含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朋友)拥有合法产权且同意居住的住房;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租赁住房。首次将投靠本市亲友居住也列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认定范围,只要在本市有合法住房居住的市外人员,无论其是否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是居住单位住房,或是租赁房屋居住,均可申请在本市城镇落户。 3.市外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只需提交录用通知书、录用文件,或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就可申请在本市城镇落户,不需提交参保证明材料。 4.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或具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可凭毕业证或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在本市城镇落户,不需提交学历认定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南宁市户口迁移政策的意见》 第三条 在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可在住所地申请登记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