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乌兰察布行驶证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机动车行驶证》是驾驶员上路行驶的先决条件之一,具有惟一性和车辆产权权属证明的特点。驾驶员应高度重视《机动车行驶证》,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法律分析 驾驶员手中持有的《机动车行驶证》包含了多个重要信息,例如车牌号码、车主姓名、车辆类型、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准载质量或乘坐人数、初次登记日期以及年度检验记录等。《机动车行驶证具有惟一性的特点,即对于某一辆机动车来说,只有一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码,只有一个车牌号码。正因如此,《机动车行驶证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的功能: 车辆上牌凭证 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因此,持有《机动车行驶证是车辆上路行驶的先决条件之一,驾驶员上路行车不带行驶证属于违规行为,无论是没有领取《机动车行驶证还是忘记随身携带。 产权权属证明 《机动车行驶证上“车主姓名”一栏不仅仅是姓名的问题,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是法律承认的车辆所有人,他有合法使用和处置该宗财产的权力,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经济纠纷等,他也是法定的责任承担人。(车辆行驶证只是车辆合法上路的资格证,并不具有证明权属的作用!《民法典规定动产的所有权变动以交付为准!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才是证明车辆权属的最好凭证! 温馨提示: 1、《机动车行驶证是我国法律、法规认可的重要证件,具有非同小可的作用。机动车驾驶员务必高度重视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若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3、机动车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如果你的机动车被犯罪分子盗窃,报案后,公安机关经过侦察又查获了这辆车。这时必须出示《机动车行驶证,而且该证记录的车主姓名、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码等均与实物完全一致,才能证明这辆车确实属于你的财产,才有可能领回。 拓展延伸 乌兰察布机动车行驶证规定,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的。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行驶证的申领和使用 1. 新车所有人应当在办理机动车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领取机动车行驶证; 2.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登记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补领、换领等登记手续; 3.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4.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补领、换领等登记手续时,提交机动车行驶证; 5.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交机动车行驶证。 二、机动车行驶证的查验 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机动车行驶证有效期内对机动车行驶证进行查验; 2.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行驶证有效期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年检; 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机动车行驶证有效期内,对机动车行驶证进行查验,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补领、换领等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三、机动车行驶证的管理 1. 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存放在机动车所有人手中,不得转借、转让、损毁; 2. 机动车行驶证损毁不能使用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 3.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领机动车行驶证时,应当提交机动车行驶证损毁证明。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机动车行驶证是机动车所有人进行登记、变更、转移等登记手续的必备证明文件,应当妥善保管; 2. 机动车行驶证的申领和使用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将面临罚款、扣留车辆等处罚; 3. 机动车行驶证的查验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积极配合; 4. 机动车行驶证的管理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重要手段,机动车所有人应当遵守规定。 结语 驾驶员手中持有的《机动车行驶证》具有重要的功能和作用,包括车辆上牌凭证、产权权属证明等。驾驶员应当高度重视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若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机动车行驶证》也是机动车所有权证明的重要凭证,若机动车被犯罪分子盗窃,报案后,公安机关经过侦察又查获了这辆车,必须出示《机动车行驶证,而且该证记录的车主姓名、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码等均与实物完全一致,才能证明这辆车确实属于你的财产,才有可能领回。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12-17)\t第七十三条\t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时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12-17)\t第七十条\t机动车驾驶人向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换证、补证业务时,应当同时按照第六十四条规定办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12-17)\t第一百零五条\t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提交审验材料、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的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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