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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金融诈骗犯罪罪名
释义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金融诈骗罪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类犯罪的总称。具体有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等几个种类的罪名。
    一、使用集资软件进行网络诈骗应该怎么报案?
    严格来说,并不存在网络诈骗罪或者电信诈骗罪这样的罪名,诈骗类犯罪只包括诈骗罪和几个金融诈骗罪,包括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
    一般网友所说的网络诈骗罪其实就是通过网络或者电信手段实施的一般诈骗犯罪而已。因此,针对这样的犯罪行为的报案也就只需要遵从一般诈骗罪的报案流程就可以了。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构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构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构管辖。
    犯罪地包括行为地和结果地,对于网络犯罪来说,犯罪嫌疑人犯罪时所处地方公安机构可以管辖,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公安机构也可以管辖。作为犯罪结果发生地,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构也有权管辖网络犯罪案件。因此,对于被害人来说,最为方便的报案方法就是到自己所在地的公安机构去进行控告。
    二、本罪与它罪的区分
    1.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与诈骗罪,两者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以金融凭证进行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前者即本罪为特别法条,后者即诈骗罪为一般法条。根据法条竞合适用的原则,除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应依特别法条在这里即为本罪定罪量刑。
    从理论上看,它们有许多相同之处。但区别主要是:
    (1)诈骗行为发生的时空不同。前者只能发生在金融活动中;后者只能发生在金融活动以外。
    (2)诈骗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这一金融道具实施的;后者是使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道具实施的。
    (3)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金融凭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只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后者只能是自然人。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非金融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实施诈骗,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反之,金融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2.与票据诈骗罪等的界限
    与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界限。从理论上说,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1)实施诈骗时所使用的金融道具不同。前者所使用的只能是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后者使用的分别是票据、信用卡或信用证,可以是伪造、变造的或真实的。
    (2)诈骗的手段不尽相同。前者只有使用行为一种;后者除使用行为外,还包括其他法定的行为方式,如签发空头支票或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骗取信用证或其他方法的,恶意透支的等。
    (3)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尽相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分别是国家对金融票据、信用卡、信用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实践中,如果从票据、信用卡、信用证均具有银行结算功能看,刑法对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规定是属于普通性罪名,而对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规定则属于特殊性罪名,按照法学理论关于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一般精神,对以票据、信用卡、信用证实施诈骗构成犯罪的,只能以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定罪处罚,不能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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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8:2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