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关于 不动产登记 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 不动产权 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 继承 、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 抵押权 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