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是一个意思,批捕,即 批准逮捕 是检察院对 犯罪嫌疑人 批准逮捕的程序, 逮捕 是具体实施批捕的行动。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 证据 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 刑罚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是 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 变更强制措施 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 羁押 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 正确、及时地使用逮捕措施,可以发挥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串供、毁灭或者伪造证据、自杀、逃跑或继续犯罪,有助于全面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证实犯罪,保证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