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认劳动关系的证人证言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在劳动者仅提供证人证言的情况下,如用人单位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比如,用人单位提供其所有员工的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而证人又是早已离开施工单位或干脆就不是该施工单位的员工,这种情形,仲裁员应在认真审查工资单、考勤记录真为的情况下,一般是不能确认劳动者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 二、在劳动者仅提供证人证言的情况下,如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者非其职工,虽然,从证据规则角度来说,单就证人证言而作出事实认定有些牵强,孤证不立,尚需补强,但是,我们不能要求一位普通劳动者都能在工作中存留证据。对于这部分员工只有且仅有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因此,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作出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裁决。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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