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明专利的授予条件 |
释义 | 授予发明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为公众所知的形式主要有: (1)在申请日以前已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 (2)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公开使用; (3)其他为公众所知的方式。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是非显而易见的。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通常认为具有显著进步的情形有: (1)取得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等更好的技术效果; (2)代表了某种新技术的发展趋势; (3)虽然技术效果达到或基本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但是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方案; (4)其他辅助因素,包括克服技术偏见、商业上取得成功等。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其包含了三个方面: (1)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 (2)必须能够应用于解决技术问题; (3)必须具有积极的效果。不具有实用性的情形主要有: (1)不可再现,即该技术方案只是偶然实现了,不能重复地实现; (2)无法实施,即只公开了一种构思或愿望,本领域技术人员以该公开的技术方案不能准确实施; (3)违背自然规律,比如永动机等,包含了不可能达到的目的; (4)疾病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这些方法均不属于在产业上可以使用的方法,从而不具有实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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