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少数股东权益的法律问题 |
释义 | 尽管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新近颁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确已规定了不少少数股东应享有的权利,同时亦规定了对一些少数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方式,但其中较为有效的少数股东权益法律救济方式仍乏善可陈。 与我国少数股东所处的环境相比,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则为少数股东提供了较好的权益救济制度,以供其选择。 作为英国公司法的一个一般原则,少数股东不能就其公司所遭受的侵害或公司内部事务中的不规范行为直接提起诉讼,即“福斯诉哈伯特规则”。亦即,当公司遭受损害时,公司才是合适的原告,少数股东无权就此提起诉讼。 在英国普通法项下,股东要提起诉讼必须证明,要么其某项个人权利受到侵害,要么其有资格就给公司造成的侵害提起诉讼。英国法在这一领域中,有几种诉讼方式,即,个人诉讼,代表诉讼(类似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集团诉讼)和派生诉讼。 一、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主要包括公司僵局和欺压行为,公司僵局一般是指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的激烈冲突或纠纷,不愿妥协和僵局,导致公司机构不能有效召集,或即使可以召集也因为任何一方的提议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不能达成有效决议,使公司不能正常运行甚至瘫痪;欺压行为一般是指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正在或将以非法、压制的方式行事,导致公司财产管理或处置明显失误,危及公司存在; 2、提起诉讼的股东已经用尽了其他救济手段,其他救济手段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公司的僵局或压力行为。这里的其他救济手段应主要是指公司内部的救济手段,即原告应当用尽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用尽公司内部自力更生的救济,但仍不能解决僵局或压力问题,可以选择诉讼手段。起诉时,原告股东应当向法院提交行使股东权利解决纠纷或者协商不成的证据。原告应持有公司全体股东的表决权10%上述股东可以是股东,也可以由多个股东持有10%,以起诉之日为准。 二、如何确定股东代表诉讼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问题未置明文。律师认为,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而由股东代表其提起诉讼而已,因此,在公司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等对公司负有违约或者侵权之债时,作为债权人的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即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可以保持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也可以充分体现股东代表诉讼中真正原告是公司的精神。另外,在股东为追究董事责任而提起代表诉讼时,依据合同纠纷案件或者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也可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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