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有关高空抛物的新规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该条规定了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问题。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则应当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是可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