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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什么时候签发
释义
    本文介绍了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时间和必要条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缺陷责任期从实际竣工日期开始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如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需要满足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商已按合同规定及监理工程师指示完成全部剩余工作,监理
    法律分析
    一、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时间是什么时候?
    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缺陷责任期从实际竣工日期开始计算。合同当事人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二、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的必要条件
    1、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商已按合同规定及监理工程师指示完成全部剩余工作。
    2、监理工程师对全部剩余工作的质量予以认可。
    3、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商含有如下内容的申请:
    (1)剩余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2)缺陷责任期内发现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商进行修复的工程完成情况;
    (3)竣工资料的完成情况。
    法律依据: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缺陷责任法》的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这意味着,在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下,生产者或销售者有责任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修复、赔偿等责任。该期限的长度取决于产品类型、缺陷程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当事人仍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权利。但是,如果当事人未能在缺陷责任期内提出异议或者未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那么缺陷责任期就会终止,生产者或销售者将不再承担修复、赔偿等责任。
    此外,《缺陷责任法》还规定了产品召回、缺陷公告等制度,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如果生产者或销售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召回、公告等义务,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综上所述,《缺陷责任法》对于缺陷责任期的计算方式以及相关责任方的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加强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上述内容,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时间应根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和发包人的要求来确定。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工程或单位工程出现缺陷或损坏,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或单位工程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此外,监理工程师需要确认承包商已按合同规定及监理工程师指示完成全部剩余工作,对全部剩余工作的质量予以认可,并收到承包商含有剩余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缺陷责任期内发现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商进行修复的工程完成情况和竣工资料的完成情况的申请。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t第六百一十七条\t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十五条\t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十六条\t买受人在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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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1:0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