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票据关系是因为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保证等形成的以金钱利益为内容的财产关系。票据关系是财产关系,具有私法上财产关系的基本特点,理应受私法调整。然而,票据关系又具备私法上物权关系、一般债权关系所不能有的特点,难以用 物权法 、债权法加以规范。为有效保障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保护票据关系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制定 票据法 专门调整票据关系。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括性称谓。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