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 |
释义 | 联系 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适用第二审程序和适用第一审程序审判的是同一行政案件。 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具有以下区别: 1、发生的原因不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的起诉而发生。第二审程序是基于第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的上诉而发生。 2、适用的审判机关不同。适用第二审程序的审判机关是适用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3、审判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的审判对象是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第二审程序的审判标的是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 4、法律后果不同。第一审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间是不发生执行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即应执行;否则将可能导致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或判决不服,而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诉,对一审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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