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有产权租售同权具体含义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主要探讨了住建部立法明确“租售同权”的意义。这一举措旨在解决当前房屋租赁市场中存在的观念淡薄、违法租赁难以处理以及管理体制难以理顺等问题,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逐渐实现租房居民和买房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平等对待的目标。因此,这一立法对于推进租赁市场的发展和规范租赁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分析 住建部表示将立法明确“租售同权”,意味着租房和买房的公民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待遇。通过立法,租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得到明确,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建立稳定租赁期和租金等方面的制度,逐渐实现租房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与买房居民享有平等对待的目标。 二、引发房屋租赁纠纷的原因 (一)依法租赁的观念没有深入人心目前,依法进行房屋转让、抵押的意识在广大市民中深入人心,但依法进行房屋租赁的观念却十分淡薄。许多人认为有无租赁合同是小事,双方的租赁关系仅仅停留在口头协议的水平上,房屋租赁只是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事,用不着额外交一笔登记费用,双方往往口头协定了事。如果按《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操作起来太麻烦。 (二)违法租赁难以处理目前,在房屋租赁市场上,有相当一部分房主为追求高额租金,既不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也不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有的甚至层层转租,将违章建筑和法律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租给各类来历不明乃至为非作歹的不法人员。对此,房地产管理部门虽能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对于拒不执行处罚决定者,却缺乏更加强硬、有效的处理手段,非法出租行为不能及时得到处理。 (三)管理体制难以理顺随着各地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日趋活跃,一些非房地产管理部门也纷纷介入了房屋市场租赁管理。主要有工商、公安、计生等部门。针对这种情况,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虽依法据理力争,做了大量协调工作,但收效甚微。原本由房地产部门统一管理的房屋租赁市场,被人为分割,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其结果是谁都在管,谁都管不了、管不好。这种局面不仅加重了房屋租赁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而且还造成了管理体制和市场秩序的混乱,不利于房屋租赁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租售同权,这种情形不仅能够让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受到一定的阻碍,同时也能够让购买房产,或者是想要出租房产的人们,都能享受租售同权的相关政策带来的好处,共有产权的租售同权也能够体现在这一方面。 结语 住建部立法明确“租售同权”,意味着租房和买房的公民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待遇。然而,目前房屋租赁市场存在许多问题,包括依法租赁的观念淡薄、违法租赁难以处理以及管理体制难以理顺等。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应该采取措施,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公民也应该加强法制意识,依法进行房屋租赁,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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